城镇供水安全事关民生,是城镇居民基本的生活保障。
4月24日下午,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《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》,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。 鼓励城镇供水管网伸向农村。
据了解,条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,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,城镇“供水应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,兼顾生产用水和建设用水。
二次供水水质纳入监管
条例规定: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,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;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,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,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。
供水单位应对原水、出厂水、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检测,定期向市、县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。
条例指出: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,由县级以上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责令停业整顿,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;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监测,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、管网的,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 保护水源保证水质安全。
条例规定: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;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;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、旅游、游泳、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;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;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。 水表不准可申请校验。
如果用户怀疑水表有误差怎么办?
条例规定: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,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,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,供水单位负责更换水表,支付检验费,并退还多收的水费;水表误差率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,检验费由用户承担。用户如发现水表损坏,应及时告知供水单位。供水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予以维修或更换。
事先不通知擅自停水也被禁止,供水单位应提前24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。如擅自停水,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,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,将由县级以上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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